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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5]175号
  • 【发布日期】2005-10-20
  • 【生效日期】2005-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

(汕府[2005]175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悬挂粤D号牌以外的摩托车进入的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公告如下:

一、禁止悬挂粤D号牌以外摩托车进入的城市中心区域范围为:汕头市市区西以西港河为界,东、北以海湾大桥―――泰山路―――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金凤中路通车前暂为金湖路口以北―――金湖西路)―――大学路一线为界,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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