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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监厅[2005]2号
  • 【发布日期】2005-10-20
  • 【生效日期】2005-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5年10月20日 教监厅[2005]2号)




近日,国务院纠风办印发了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的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抓好落实工作。

关于印发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5年9月6日

国纠办发[2005]9号

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精神,近日召开了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现将此次会议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

8月23日上午,监察部副部长、国务院纠风办副主任屈万祥主持召开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以下简称办公室成员会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司局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05年7月18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书记办公会)精神。在书记办公会上,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指出,当前非学历教育的各种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和岗位证书过多过滥,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行业比较突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教育培训秩序,加重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负担,滋生和助长了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形象,必须加以制止和纠正;同时,书记办公会对九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开展治理整顿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书记办公会特别指出,培训办班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各方面情况比较复杂,要提出全国统一规范的指导性意见还需要做更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保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自行部署,以自查自纠的形式开展治理。

办公室成员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在以自查自纠形式开展治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由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培训计划用行政事业经费对本单位及本系统工作人员开展的培训办班、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干部人事部门下达的教育培训计划开展的培训办班以及社会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和业务范围面向会员举办的自愿参加的培训办班不列入治理范围。

(二)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为依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自行举办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举办的收费培训办班应予以停办。

(三)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举办的收费培训办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要坚决予以纠正:

1.已有经费来源的强制性培训办班,却仍另外收费的;

2.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擅自扩大培训范围、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擅自利用党政机关的名义举办的;

4.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更改国(境)外培训的路线、时间、费用等项目的;

6.地方办班擅自超出招生区域和范围面向其他省区市招收学员的;

7.其他违反培训办班有关规定的。

办公室成员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全面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违规培训办班行为的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有效地遏制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违规培训办班行为。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要发挥表率作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和规范对本系统培训办班的管理,净化培训环境,树立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各地要建立有关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

部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在搞好自查自纠的同时,加强对本部门负责的培训办班工作的监管和具体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违规培训办班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培训办班经费审核拨付、培训收费立项的审批管理;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培训办班的收费标准审批和培训办班收费的监督检查;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分别负责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团体培训办班的监督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办班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培训办班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重点督察,严肃查处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借培训办班搞公款旅游或乱发钱物等不正之风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的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纠风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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