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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5〕446号
  • 【发布日期】2005-10-20
  • 【生效日期】2005-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446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0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油站经营场所内机动车进出场地产生的噪声属于交通运输噪声,直接产生噪声的是进出场地的机动车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根据以上规定,目前对机动车辆进出加油站产生的噪声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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