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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马来西亚歌手光良、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河北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5〕1951号
  • 【发布日期】2005-10-11
  • 【生效日期】2005-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马来西亚歌手光良、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河北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马来西亚歌手光良、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河北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1951号)




河北省文化厅:
你厅2005年10月8日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河北省演出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歌手光良、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5年10月20日到河北石家庄参加“2005和谐石家庄演唱会”的演出。
请主办方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及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请注意在演出前一天核验临时搭建舞台的批准文件。
此复。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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