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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建发[2005]543号
  • 【发布日期】2005-10-11
  • 【生效日期】2005-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商建发[2005]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4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经营网络,特制定《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05年开始,农资农家店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范围,具体验收办法按《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地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部(市场建设司)反馈。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十月十一日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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