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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单位使用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通知
  • 【发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 【发布文号】信计资[2005]015号
  • 【发布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0-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信息产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单位使用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单位使用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通知

(信计资[2005]0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使用,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单位,使用换证专用的新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具体通知如下:

一、资质换证获得通过且资质等级未发生变化的单位,使用换证专用资质证书(简称换证资质证书)。换证资质证书沿用换证前资质证书编号,正副本上增设“首次发证日期”项,发证日期后标注“换发”字样。

二、资质换证中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单位和首次取得资质的单位,沿用现行版本资质证书(简称首次资质证书),发证日期后标注“核发”字样。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四年,证书中“有效期:四年”明确为“有效期:×年×月×日止”(从核发或换发日期起计满四年)。

四、2005年9月30日前通过换证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换领新版的换证资质证书。首次资质证书和换证资质证书具体样式,可登录资质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查阅。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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