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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深圳市民政局
  • 【发布文号】深民〔2005〕126号
  • 【发布日期】2005-09-29
  • 【生效日期】2005-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民〔2005〕126号 2005年9月29日)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变更登记
2 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变更
3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初审)
6 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建设(初审)

01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行业协会的筹备、成立执行《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号)〕;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
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变更登 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 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单位情况表》 见附表2);个人会员应填写《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验资报告(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见附表4);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5);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5.《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8);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章程和《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 1份,见附表4,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验原件);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 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6);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7)。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1201);
2.《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见附表2);
3.《 社会团体筹备主要 发起人情况表》(见附表3);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见附表4,表格代码:1215);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见附表5,表格代码:1203);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6,表格代码:12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7,表格代码:1205)。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8,表格代码:1211);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 http://www.szmz.sz.gov.cn:8080 )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登记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申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成立程序:申请筹备――受理――批准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变更程序:申请变更――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日内作出决定。
(二)申请成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批准筹备通知书,有效期 6个月。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可以开立临时帐户,办理有关验资、租赁场地等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二)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02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
机构登记、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社会团体设立分支 (代表) 机构登记、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代表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无关的;
6.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 域的。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令第23号发布)第四条、第六条。
(二)变更条件: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登记:
1.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1);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原件1份);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2);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 1999〕50号)办理。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原件 1份) 。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五条。
(二)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原件1份);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见附表3)。
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份,验原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见附表1);住所变更的还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1205);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见附表2,表格代码:1206)。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3,表格代码:1212)。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 http://www.szmz.sz.gov.cn:8080 )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登记系统电子政务平台申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依法开展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与社会团体同时接受年检。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03号 许可事项: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 行政 许可内容
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二 、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名称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 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五条。
(二)变更登记: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提交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见附表1);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
6.拟 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1份,见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7.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举办者和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见附表3)。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
(二)变更登记:
1.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 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原件1份) ;
2 . 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原件 1份,理事签字,单位 盖章);
3.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 复印件1份, 验原件 );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见附表4);
5.载明变更事项的新章程(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上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验原件)。
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原件 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 表人登记表》原件 1份,见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 (原件 1份)。
单位负责人变更: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
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 1份)。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原件 1件)。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六 、 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需填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代码:2101);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附表2,表格代码:2104);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见附表3,表格代码:2110)。
(二)变更登记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见附表 4,表格代码:2111)。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领取,或登陆网站( http://www.szmz.sz.gov.cn:8080 )免费下载,在民间组织管理系统电子政务平台上申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成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日内作出决定;
(二)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于每年 5月31日前开展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04号 许可事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第八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1日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三 、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符合条件的,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决定。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殡仪服务站
1 .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服务站的规划;
2.有规 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 .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 . 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骨灰堂
1 . 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骨灰堂的规划;
2 .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 .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 .有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殡仪服务站
1 . 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2 . 建设殡仪服务站的申请书(原件 1份,盖章);
3 . 建设殡仪服务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份,盖章);
4 . 建设殡仪服务站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验原件);
5 . 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1份);
6 .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验原件);
7 . 机构名称及章程(原件 1份,盖章);
8 . 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 1份,盖章);
9 .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骨灰堂
1 . 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
2 . 建设骨灰堂的申请书(原件 1份,盖章);
3 . 建设骨灰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份,盖章);
4 . 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 1份,验原件);
5 . 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1份);
6 . 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 1份,验原件);
7 . 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 1份,盖章);
8 . 管 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 件 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 申请表格
(一)殡仪服务站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殡仪服务站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1)。
(二)骨灰堂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骨灰堂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2)。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20个工作 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相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建设殡仪馆、火葬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第八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1日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于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殡仪馆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馆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火葬场
1.有市政府已经批准并公布的设置火葬场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审查批准文件;
8 .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殡仪馆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殡仪馆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殡仪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火葬场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火葬场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火葬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殡仪馆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殡仪馆立项申请表》(见附 表 1) ;
(二)火葬场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火葬场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2)。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深圳市民政局初审,报市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市政府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相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
中外合资公墓)建设(初审)

一 、 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建设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中外合资公墓)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第八条;
(二)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1日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益性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经营性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中外合资公墓
1.有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公益性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立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盖章);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和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0.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经营性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立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盖章);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8.土地使用权证、地理位置图和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0.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中外合资公墓
1.深圳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5.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公墓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6.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中方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7.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资公墓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盖章);
8.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9.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机构的名称和章程(原件1份,盖章);
11.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13.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公益性公墓: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公益性公墓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1)。
(二)经营性公墓: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经营性公墓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2)。
(三)中外合资公墓: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中外合资公墓立项申请表》(见附表 3)。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所在区民政局。
(二)经营性公墓:深圳市民政局。
(三)中外合资公墓: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所在区民政局。
(二)经营性公墓:由深圳市民政局初审,上报广东省民政厅决定。
(三)中外合资公墓:由深圳市民政局初审,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核同意,报民政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益性公墓: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二)经营性公墓: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请示文件,呈报广东省民政厅决定。
(三)中外合资公墓: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请示文件,呈报广东省民政厅上报民政部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益性公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二)经营性公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上报广东省民政厅决定。
(三)中外合资公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上报广东省民政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相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公益性公墓: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二)经营性公墓: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资公墓: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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