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发布单位】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28
  • 【生效日期】2005-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各工程设计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6号),以及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管委会”)《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5]13号)的精神,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根据环境工程专业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按照注工秘[2003]2号转发有关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并报全国管委会同意,对申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补充说明,供各地、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参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环保专业管委会秘书处联系。

一、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领域

根据《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噪声与振动、电磁污染等)防治、污染现场修复等环境工程领域,不细分专业方向,申报资料中凡涉及上述五个专业方向,并符合国人部发[2005]56号文附表2规定的业绩证明文件均视为有效。

二、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范围

由于环境工程涉及面广,各大学具体开设专业情况复杂,为解决国人部发[2005]56号文附表1中专业仍不全面的问题,其专业的认定统一按照附表1注2的规定程序执行。即: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 , 但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的,请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 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的意见,通过各地审查后报环保专业管委会。

三、考核认定范围和单位资质问题

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认定的人员范围严格限定在具有各类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不是特指由建设部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环保工程专项设计甲、乙资质,其中,考核认定办法“技术业绩和资历”要求中涉及的甲、乙资质条件,应包括各类工程设计的甲、乙资质。

推荐申报单位应是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内设机构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院、所)不得单独推荐申报。

四、职业实践年限计算

(1)申报人员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年限,是指在工程设计单位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2005年12月31日,按满周年累计计算。

(2)对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参加本专业工作后,又分别取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的,其本专业研究生学习时间可作为大学本科毕业后的职业实践年限进行计算。

五、离、退休人员的考核认定问题

(1)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在岗人员,仍在进行环境工程设计的,按在职人员参加考核认定。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受本单位返聘的人员,由本单位负责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受其他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聘用,由聘用单位推荐申报考核认定。

六、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考核认定问题

高等院校在职教师申报范围限定在受聘于或曾受聘于本校工程设计单位,且职业实践年限和工程业绩符合考核认定规定的人员,其职业实践年限和工程业绩按下列原则确认:

(1)高等院校在职教师在本校工程设计单位从事环境工程设计工作,其累计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的时间可确认为职业实践年限,完成的设计项目为其工程业绩。

(2)指导毕业生进行实际工程项目的毕业设计时间(已建成项目和在建项目)可计入职业实践年限;研究、小试和中试项目不得计入。

七、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1)环保专业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指环境工程项目负责人(经理)、设计负责人(经理),以及大型项目中环保专业的专业负责人、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或主体设备的设计人、审核人、审定人,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的技术负责人。

(2)获奖证书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包括获奖证书上的全部人员。

八、工程业绩

(1)环保专业工程设计项目规模按国人部发[2005]56号文附表2执行,复杂程度应包括污染物类型、主要污染负荷和设计采用的工艺流程。

(2)给水工程、工业循环水、给排水管网、通风管道、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回收,项目规划、可研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咨询、以及电器与自控、结构与建筑等环境工程辅助设计不得单独作为工程业绩计算。

(3)申报人员申报时,应提供申报人签署的每个大、中型项目主要工艺设计文件或图纸上图签的复印件(各一张)。

九、获奖项目的确认

(1)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和省部级环保专业优秀工程设计奖是指获得的全国或省部级设计奖和标准设计奖的环境工程项目。

(2)本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省级奖评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发的与环保相关的科技进步奖。在国务院第265号令取消各部、委(局)科技进步奖后,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设立的科技奖可视同为获奖项目。不是政府授权颁发的奖项不能作为认定材料。

(3)所有获奖证书上的人员均可视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在获奖名单内的不得认定。对个别获奖项目未颁发个人获奖证书的,申报人员的所在单位应提供该项目申报奖项时的原始申报表。其中,优秀工程设计奖还应提供由申报人签字的该项目的主要工艺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一张)的复印件。

十、其它说明

(1)各地在完成审查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报送环保专业委员会。考核认定工作结束后,对于未通过考核认定的人员,由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向其说明未通过的理由。

(2)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再申报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如上述人员确在工程设计岗位,又自愿申请放弃已取得的执业资格,经主管机构批准同意,可以按规定参加环保专业的考核认定。

(3)为帮助考核认定初审合格人员系统掌握环境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正在组织编写考核认定测试手册,预计11月上旬正式出版发行,届时各地可组织征订。

(4)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注工[2003]11号文执行。

联系方式: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邮编:100835

电子邮箱:eptech@163.net

联系人:井鹏 、易斌

联系电话:010-58933215、58933939、010-87905502(小)

传真:010-58933748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环保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