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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韩国歌手李贞贤、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江苏常州演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5〕1831号
  • 【发布日期】2005-09-23
  • 【生效日期】2005-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韩国歌手李贞贤、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江苏常州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邀请韩国歌手李贞贤、新加坡歌手林俊杰到江苏常州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5〕1831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5]169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常州市演出公司邀请韩国歌手李贞贤、新加坡歌手林俊杰,于2005年9月28日到江苏常州参加《卡隆之夜》卡通作品颁奖晚会的演出。

请主办方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依法纳税。演出活动不得以政府名义举办。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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