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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文〔2005〕165号
  • 【发布日期】2005-09-11
  • 【生效日期】2005-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郑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郑政文〔2005〕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豫政〔2005〕3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和市情市力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我省及我市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此次农业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全市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郑州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县(市)、区和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辖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动员组织作用,做好进村入户工作。要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

农业普查经费按国家的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县(市)、区及各乡(镇)、办事处2005年要安排落实好农业普查的启动资金。农业普查各年度的经费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足额、按时拨付,以保证普查前期准备和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厉行节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普查经费。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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