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
  • 【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10
  • 【生效日期】2005-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

2005年9月10日




按照《广播电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对目前我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制定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这将为进一步提高播音员主持人队伍职业素质,规范播音员主持人队伍职业行为发挥积极作用。现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批转给你们,请组织播音员、主持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各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站要对《公约》作全面、充分的报道。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是广播电视的形象代表,在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进步方面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 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提高职业素养,规范职业行为,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一条 自觉遵守《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
第二条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落实“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
第三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守国家机密。
第五条 发扬敬业奉献、诚实公正、团结协作的精神,努力做有责任、有道德、有专长的德艺双馨的播音员主持人。



第六条 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理论水平和专业素质,努力追求艺术创作的高品位,自觉抵制危害民族精神,损害社会公德的庸俗思想和文化糟粕。
第七条 自觉抵制低级趣味,拒绝可能被青少年模仿造成身心伤害的内容和形式,营造有利于末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
第八条 尊重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以推广普及普通话、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维护祖国语言和文字的纯洁性为己任,自觉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条 除特殊需要外,一律使用普通话,不模仿地域音及其表达方式,不使用对规范语言有损害的口音、语调、粗俗语言、俚语、行话,不在普通话中夹杂不必要的外语,不模仿港台话及其表达方式。
第十一条 不断加强语文修养,用词造句要遵守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则,语序合理,修辞恰当,不溢用方言词语、文言词语、简称略语或生造词语。
第十二条 力求语言、语调、语音的表达形式与表达内容的一致性。表达要通俗易懂、准确生动、富有内涵、朴素大方,避免艰涩、易生歧义的语言和刻意煽情夸张的表达方式。
第十三条 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尊重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服饰、发型、化妆、声音、举止要与节目(栏目)定位相协调,大方得体,拒绝媚俗。
第十四条 言谈举止要得体,活泼而不轻浮,亲和而不失礼仪,感情真挚而不煽情挑逗。反对扭怩作态、矫揉造作,拒绝粗俗。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广播电视媒体的公信力和播音员主持人的公众形象。自觉约束日常行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
第十六条 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蚀,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十七条 不利用工作、身份之便,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他人谋取私利。不接受和借用采访对象的钱物。
第十八条 不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不从事未经本单位批准的节目主持、录音、录像、配音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各地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的播音员主持人均应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二十条 遵守本自律公约方能取得《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作品奖暨“金话筒奖”》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犯本自律公约的,将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予以通报,并终止其《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作品奖暨“金话筒奖”》入选资格;情节严重者,协会将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播音主持岗位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2005年8月10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