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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科技部关于开展2005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科技部
  • 【发布文号】国科计函[2005]40号
  • 【发布日期】2005-09-05
  • 【生效日期】2005-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科技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科技部关于开展2005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开展2005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科计函[2005]40号)




按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关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于近期开展2005年度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及组建期间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二、 验收工作分为现场检查验收和综合评议验收两个阶段。其中,现场检查验收采取科技评估方式进行,科技评估工作委托国家科技评估中心负责实施;综合评议验收采取综合评议方式进行。

三、 现场检查验收过程
1. 基本调查:各有关国家工程中心按要求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验收调查表》(附件三),在对组建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撰写《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二)。
2. 外部调研:国家科技评估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国家工程中心产品或技术的主要用户等进行咨询、调研。
3. 实地调研:国家科技评估中心组织技术、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调研组到国家工程中心实地听取中心介绍情况,核实数据,并进行现场考察。
4. 综合评估: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国家科技评估中心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模型,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国家工程中心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结论,编写验收评估报告。

四、 综合评议验收是由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评议专家根据验收材料(计划任务书、验收总结报告及验收评估报告)对工程中心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验收意见。国家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将被正式命名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授牌。

五、 时间安排
1. 各有关工程中心应于9月底前按要求提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验收调查表》。
2.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总结报告》一式15份应于 10月底前报送国家科技评估中心。

联 系 人:柳春
联系电话:88232448
联系地址:北京3814信箱
邮政编码:100038
3. 10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验收。
4. 11月中旬完成综合评议验收。

科技部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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