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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
  •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5〕60号
  • 【发布日期】2005-08-28
  • 【生效日期】2005-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黑龙江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5〕6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2005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在总结2004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巩固、完善、深化、提高”的方针,正确处理加大改革力度与承受能力的关系,准确把握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力争在一些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进展。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巩固“三个确保”成果。一是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变、力度不减。继续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确保已经实行的取消乡统筹、取消屠宰税、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等项政策不改变,农民得到的实惠不减少,并不得将已经减掉的负担再变相以收费形式收取(按照政策规定国有土地、村机动地、待造林熟化土地等应该收取的租金、土地承包费、使用费除外),将国家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的休养生息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二是转移支付资金足额落实到位。省级财政采取“下达到市(地)、核定到县(市)”的形式,对市(地)、县(市)、乡镇、村因减免农业税费造成的减收,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市(地)、县(市)要按照规定标准和计算基数,将教师工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工资、乡镇公用经费、农村优抚对象补助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计划生育免费避孕节育经费、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费、乡级道路建设维护资金、宣传文化经费、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村干部及误工人员(包括计划生育、预防保健、畜牧防疫、治安保卫、宣传文化、群团工作、集体资产管理等因公误工人员)补贴、村办公经费等项支出分项纳入预算,切实核拨到位,做到标准、计算基数和分配金额公开透明,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省和市(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要,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省财政厅牵头,省农委、教育厅、审计厅、监察厅、纠风办等配合)。
二、巩固、完善乡镇机构改革。一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把乡镇政府工作的重点转到对农户和各类经济主体进行示范引导、提供服务以及营造发展环境上来,构筑“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服务”的基层政权新格局。进一步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并在实践中深化,做到责权统一,行为规范,依法行政,努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要建立与“三个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地)、县(市)要转变职能,转变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克服层层下达指标、文山会海等不良风气,取消脱离实际的“达标升级”和评比检查活动,明确县乡事权划分,提高行政效率。省直各部门要统一认识,支持乡镇精简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要求乡镇增加机构和人员,通过加强系统工作指导、提高干部业务素质等新机制,实现乡镇干部一人多职、一专多能,使各部门职能在基层得到最好发挥(省编办、人事厅牵头,省农委、民政厅等配合)。二是搞好乡村干部培训。对乡村干部分期分批地进行全员培训,着重解决“更新思想观念,明确职能定位,掌握管理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学会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本领”的问题,尤其要用典型现身说法,使乡村干部尽快适应新时期服务“三农”工作的需要。市(地)负责对乡镇干部培训(省人事厅、编办牵头,省科技厅等配合);县(市)负责对村干部培训。哪级培训由哪级财政负责经费,不得增加乡村组织和干部个人负担(省农委、民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等配合)。三是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探索将乡镇事业单位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实行分类管理。公益性事业单位要强化服务功能,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经营性事业单位要强化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推向市场。探索改革经费供给方式、实行多种服务形式的有效办法,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内在动力。先行在部分县(市)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开(省编办、人事厅牵头,省农委、水利厅、林业厅、畜牧局、卫生厅、人口计生委、文化厅、广电局、财政厅等配合)。四是从严控制乡镇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对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管理实行“实名制”和省级总量控制制度,除国家新的特别规定外,5年内不得突破。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财政部门按核定的编制、离退休人员数量和标准核拨经费,并实行工资卡制度。建立乡镇编制公示和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责任追究制度(省编办牵头,省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纠风办等配合)。五是以推进城镇化为目标,进一步搞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撤并工作。规模较小并具备撤并条件的乡镇要继续撤并;管辖乡镇较少的市辖区,原则上要撤并乡镇,由区直管行政村;县(市)政府所在地可以撤销建制镇,实行社区管理。对撤并乡镇和精简乡镇行政事业人员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已经实行并村的,要以强化中心村建设为目标,巩固并村成果,消化并村矛盾,尽快实现合并村的正常运转(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农委等配合)。六是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乡镇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设立“阳光大厅”,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实行开放式办公,一站式服务,让群众了解、支持、参与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工作,让群众监督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农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扩大空间,形式要贴近实际,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予以公示,确立与现行农村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村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运行机制,改善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省民政厅牵头,省农委等配合)。
三、进一步规范乡村财政财务管理体制。一是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和监督办法,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市(地)、县(市)要统筹使用上级拨付转移支付资金、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按照规定标准确保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农村义务教育、优抚对象补助优待、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宣传文化、乡级道路和村级三项经费等项支出。将乡镇新增财政收入全部留给乡镇;凡属县级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属于乡级应得的财力,县级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对县(市)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县乡两级人均财力均等程度较高和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县乡,对村级三项经费发放到位且经费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行政村,由省级财政予以奖励和补助。村级应得经费和收入,各级均不得截留、挤占。要对“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完善城乡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二是加强乡镇财政自身建设。继续规范和完善乡村财政财务会计核算、电算化管理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乡镇财政干部业务知识培训,以适应新时期财政支持和服务“三农”工作的需要,将乡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轨道。三是涉农补贴实行“一折通”。财政部门要探索对村干部补贴、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农村优抚对象补助资金、农村计划生育奖励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粮食直接补贴资金、良种补贴资金等涉农补贴,纳入一个存折直接发放给农民,并向农民公示,防止截留、挪用、挤占和欠补,实现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及时、足额、透明、安全”的工作目标。同时,将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发放信息纳入全省原农业税征管和乡镇财政信息网,及时掌握和监督涉农补贴资金运行情况(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农村信用联社等配合)。
四、继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一是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354元/年和305元/年的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含杂费收入)及时足额地核定拨付到各中小学校专户,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转。省、市(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纠风办《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黑监发[2004]7号)的规定,加强对教育公用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追究责任。二是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在保证学生就学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农村中小学教育危房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建设寄宿制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条件,实行相对集中办学。继续实行撤并农村中小学校奖励政策。三是加快教育危房改造步伐。力争用一至两年时间打一场全省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歼灭战”,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县级以上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建设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严禁将教育危房改造资金缺口压给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减轻学校负担,解决农村中小学电价过高问题。四是减轻农民教育负担。继续实行对国家和省定贫困县学生以及非贫困县贫困生的“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杂费、教科书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严格执行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中学每生每年90元、小学每生每年60元的收取标准,减收部分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五是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要善始善终地完成中小学教职工定编、定岗和超编人员分流任务,实施乡村教师培训计划,组织城市教师支援农村义务教育(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纠风办、物价局、新闻出版局等配合)。
五、逐步化解乡村债务。一是坚决遏制新债发生。各地在积极组织招商引资和财源建设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的“约法三章”,即各地一律不得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同时,除中央另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上级不得要求乡村为公共事业建设安排配套资金。要建立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改革后违反规定发生新债务的乡镇和行政村,必须追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新债化解之前,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异地任职(省财政厅、农委牵头,省审计厅、民政厅、监察厅、纠风办等配合)。二是以村为单位核清村级债务。建立村级债务台账,分类输入数据库,逐级呈报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进一步化解村级债务奠定基础(省农委牵头,省税改办等配合)。三是采取奖励措施促进乡村化解债务。对乡村偿还因举办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事业所欠债务的,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此项工作在绥化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省推开(省财政厅牵头,省农委配合)。四是组织债权回收。农民欠集体和个人的债务(村集体或个人为农民垫付的税费),要在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前提下,制定还款计划,根据农民经济承受能力,逐步组织偿还,但要严禁组织小分队登门索债和动用专政工具强行回收。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欠款,要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坚决回收。省直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要积极主动地寻求豁免乡村呆死债务的办法(省财政厅、农委牵头,省农村信用联社等配合)。
六、妥善处理税费尾欠。本着“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税费改革前的农业税费尾欠(不包括村集体或个人为农民垫付的税费),要清理、登记,继续暂缓回收,待农民有偿还能力时再作处理。对于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费尾欠,有偿还能力而无故拖欠的,要依法清收;确无偿还能力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豁免(省财政厅牵头,省农委配合)。
七、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完善农村五保户保障制度。要严格按照五保户的条件,继续做好农村五保户的确认、审批及发证工作,按照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费用不低于1500元/年、分散供养五保户基本生活费用不低于1200元/年的标准,确保五保户供养资金据实、足额、按季直接发放到户,做到应保尽保。对五保户依法分得的承包田,不得以提供供养资金为由非法收回。有条件的县(市)要充分利用撤并乡镇、学校闲置的房产和分流人员,积极整合现有敬老院资源,走集中办院的道路(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二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本着“低标准起步、广覆盖铺开”的原则,确保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落实到应救助的农民,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卫生厅配合)。三是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力度,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铺开(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四是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由原来9个扩大到14个,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自主自费开展。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省卫生厅牵头,省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五是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由原来4个试点县(市)扩大到绥化市所属各县(市),有条件的县(市)也可以自主自费开展,其他地方也要做好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的测算和准备工作(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八、继续完善“一事一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制度。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引导农民开展自己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使他们学会做群众工作、学会与群众商量着办事、学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把农村的事情、农民的事情办好;继续实行在农民负担筹资12元/年限额内搞公益事业建设的奖励办法,支持和引导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积极争取将通乡、通村公路建设和维护纳入国家计划,分步组织实施。抓紧研究制定新的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和行政村内部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投入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农民的投入责任和义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村公益事业水平(省财政厅、交通厅、水利厅牵头,省发改委、农委配合)。要尽快颁布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地方法规,明确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省法制办、省农委牵头)。
九、积极探索妥善处理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办法。继续对土地矛盾纠纷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分析成因,明确责任,限时解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省农委牵头,省信访办配合)和土地权属纠纷(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委、林业厅、畜牧局、监狱局、森工总局、农垦总局等配合),对无地农民,要在劳动力转移、发展畜牧业和二、三产业方面予以支持,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优先予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农委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畜牧局、中小企业局、民政厅、财政厅配合)。要尽快颁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农村土地矛盾纠纷问题(省法制办、省农委牵头)。
十、继续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进一步清理和取消涉农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提供制度保证(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农委配合)。坚决贯彻落实现行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和村级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持村级公费订阅报刊每年每村不超过1500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所属村公费订阅报刊每年每村不超过1200元标准;乡镇公费订阅报刊也要严格控制,抵制行业性报刊硬性摊派(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农委、监察厅、纠风办等配合)。
十一、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调研、测算和准备工作。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减除,对减除的收费不得再变相提高土地承包费,切实减轻农场职工负担。同时,国有农场必须大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剥离办社会职能(农垦农场除外),减少企业管理层次和机构,精简管理人员,降低行政性运行成本。今年要就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搞好调研,认真测算,提出方案,争取明年迈出实质性步伐(省农垦总局、监狱局、农委、畜牧局、林业厅、森工总局牵头,省税改办、发改委、财政厅、编办、人事厅配合)。
十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协调发展。一是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要处理好发展占用耕地与实现粮食安全限制占用耕地的关系,既要发展,又要严格保护耕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在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农户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的使用权,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创造条件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出去。二是积极稳妥地促进城镇化。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实事求是地提高城镇化的速度和水平,既要保障农民在流动进城务工中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又要保障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在城镇化过程中,既要增加农民收入,又要保持社会稳定。三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下大力气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增加投入的同时,必须更加重视生产方式的转变,切实把农业发展引导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四是加强农村各项建设。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庄建设规划,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五是扩大和健全农村基层民主。要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民主决策程序,依法办事,同时也要教育和引导群众懂得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六是调整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引导和鼓励农民在经营好土地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发展投入少、见效快的多种经营项目。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主辅换位”,加快发展畜牧养殖业。帮助农民发展特色种植、采集编织、运输餐饮等二、三产业,多渠道增加收入。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靠科技提高产品质量,实现增产增收。七是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要引导农民建立新型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解决农民分散经营与市场的矛盾,有效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风险,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农民提供产、供、销系列化优质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八是建设节约型农业。农业也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节约用地、用水、用电、用油,搞好测土施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使有限的农业自然资源能够永续利用,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农业发展(省农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畜牧局、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体育局等配合)。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事关农村的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改革。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对薄弱地方和薄弱环节领导要亲自动手,着力解决全局工作中的不平衡问题,与时俱进,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健全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及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省编办、税改办牵头,省农委配合)。要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执行督查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改革成果的长效机制。健全农民群众信访督查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继续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省农委、监察厅、纠风办、税改办牵头,省信访办等配合)。要加大信息和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好典型、好经验,以点带面,将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引向深入(省委宣传部、省税改办牵头,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重点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改革文件,加大专题推进工作力度(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牵头,省税改办配合)。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督促各市(地)、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实现2005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既定目标(省税改办牵头,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200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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