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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制冷行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5〕29号
  • 【发布日期】2005-08-28
  • 【生效日期】2005-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制冷行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制冷行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

(吉政发〔2005〕29号)




为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国加速淘汰CFCS/哈龙行业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省决定在制冷行业加速对氯氟烃(CFCS,俗称氟里昂)制冷剂的淘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9月16日起,本省禁止生产、销售CFCS制冷剂以及含CFCS制冷剂的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工商制冷机组等产品(用于维修用途的除外)。本省生产、销售、使用的制冷剂需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名录中推荐的制冷剂。

二、自2005年9月16日起,本省将开展对使用CFCS制冷剂的工商制冷机组、中央空调等设备的CFCS制冷系统的替代和改造工作。使用以上设备的单位或消费者应根据制冷系统的使用状况,在2007年7月1日前将其置换或改造为CFCS替代制冷剂系统。

三、如以上第二条所述制冷系统确因技术和经济方面原因暂时不具备替换和改造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措施,防止CFCS泄漏。各单位在维修或报废CFCS制冷设备时必须按维修操作指南对制冷剂进行回收。

四、自2006年6月5日起,所有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CFCS回收设备并在维修时对CFCS进行回收,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已经替代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五、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淘汰CFCS制冷剂工作的监管,严肃处理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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