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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奉节县环境保护科技服务中心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507号
  • 【发布日期】2005-08-25
  • 【生效日期】2005-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奉节县环境保护科技服务中心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责令奉节县环境保护科技服务中心进行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05〕507号)




奉节县环境保护科技服务中心:

近期,我局收到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暂停奉节县环境保护科技服务中心使用环评资格证书的报告》(渝环文〔2005〕85号)。经查,报告中反映的情况属实,你中心2005年编制的部分煤矿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2003年编制的渝东化工厂2.5万吨/年CaC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中心进行三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期自2005年8月25日至2005年11月24日。限期整改期间,暂停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整改期满,你中心应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抄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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