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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65号
  • 【发布日期】2005-08-23
  • 【生效日期】2005-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巩固国家政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支柱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和确保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全方位地支持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为建设山西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功立业,做出更大贡献。
二、建立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起草、制定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和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组织有关执法检查时,要请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社会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时,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各级政府召开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要会议,要请同级工会主席列席。成立相应的社会性监督管理机构时,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在企业和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和厂务(事务)公开活动,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要督促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规定,支持工会与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都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向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贯彻实施《工会法》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与相关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省总工会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与省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各级、各部门都要注重建立健全有工会参与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努力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
(一)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所有县(市、区)都要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乡镇(街道)延伸。各级三方协调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分析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制度。要指导企业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集体合同制度。全省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工资共决新机制,实现企业增效,职工增收的双赢目的。
(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要按照三方原则,同心协力搞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要依托乡镇、社区的司法民调组织、劳动保障组织、工会联合会组织,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努力构建社会化维权新模式。要加大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仲裁的力度。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与指导,要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贫困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职工素质工程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困难职工帮扶以及各种职工文化体育事业。
四、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和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一)各级政府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认真承担起执法责任,对违反《工会法》和《办法》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各级人大在《工会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依法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工商、劳动保障、人事、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统计、安监、卫生、教育等部门,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大力支持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组建工会。要监督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者把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归属“群众工作部”等其他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工会法》和《办法》的规定,监督企业依法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开展活动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会适当的经费补助。由财政拨款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足额直接拨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为同级地方工会提供办公和开展活动的设施和场所。在城市建设中确需迁建或者改建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活动场所的,当地政府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并在迁建或者改建所需土地和资金方面予以保障。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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