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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5〕32号
  • 【发布日期】2005-08-17
  • 【生效日期】2005-08-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浙政发〔2005〕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大力普及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加快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的精神,现就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性

农技推广是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生产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基层农技推广队伍(指县以下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的农业、林业、水产、水利、农机、畜牧兽医等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为我省农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随着农业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行农技推广体系组织形式单一、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责不清,体制、机制不适应当前发展形势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性,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在深化改革中求稳定,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强化公益性职能,构建新型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适应我省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需求。

二、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具体内容

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技需求为目标,坚持“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人员配备上“少养人、买服务”和大力发展多元化农技服务组织等原则,努力创新农技推广体制和机制,切实增加全社会对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投入,确保人员经费和推广专项工作经费同步列入财政预算,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社会化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一)合理界定职能,科学设置机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主要承担农业(含林业、渔业、水利,下同)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渔业和森林、水资源管理;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的公共培训教育等公益性职能。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设置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可以按乡镇设立综合性农技推广机构,也可以按经济区域、流域和产业布局设立区域性的专业农技推广机构。农村经营管理原则上列入乡镇政府职能,也可以在乡镇综合性农技推广机构设专职人员。畜牧兽医的机构设置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执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由各县(市、区)政府决定,上级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干预。

(二)核定聘用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的要求,认真核定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所需的人员。具体由各县(市、区)参照《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聘用人员配备参考意见》(见附件),结合当地产业特点、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核定。基层农技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一般两年一聘。根据当地实际,可以采取核定人员及相应的经费,鼓励“少聘人、买服务”的办法。聘用期内的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由各县(市、区)参照当地同类人员标准制定。

依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录用”的原则,从现在编人员中优先聘用农技人员。从现在编乡镇农技人员中聘用的,一般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助师级以上职称,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及业务能力;从其他人员中聘用的,必须是农技类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聘用办法由当地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农口各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地所需的乡镇环保、土地、劳动及安全生产等监管人员也可以按以上办法,优先从需要分流的原在编乡镇农技人员中选聘,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决定。

对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到企业去的人员,要衔接好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对自谋职业的人员,要参照当地同类人员的政策,给予一次性的合理经济补偿。

(三)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技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基层聘用单位要将考核指标量化、细化,并把农民群众对农技人员的评价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形成长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基层农技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技推广工作。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管理和考核工作的指导。

(四)切实保障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经费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农技推广工作的需要,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要切实改变以往经费主要用于“养人”的状况,一方面,必须按核定的人员,切块保证人员经费,并鼓励“少聘人,买服务”;另一方面,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农技推广工作。改革后,省财政对29个欠发达县和海岛县适当增加经费补助,并连同原有的补助经费全部纳入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基数,由各地统筹用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五)切实解决原在编的乡镇农技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实行“老人老办法”,切实解决好乡镇农技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2004年12月31日在编在职人员,凡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各地可以制定补缴的办法,所需一次性补缴的费用,除个人按规定补缴外,其余费用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财力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大力扶持和发展社会化的农技推广组织

大力发展社会化农技推广服务组织,是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的方向,也是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并鼓励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分流的人员领办民营农业科技推广组织和经营服务实体,在一定的过渡期内,财政安排的补助可以予以保留。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兴办基层农技推广组织,开展各类农技推广服务活动,加快形成多形式、多元化、多渠道的农技推广格局。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科技力量强的优势,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科技支持。各级政府和农口各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思路,将上述组织和相关农技人员纳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范围,统筹规划建设,切实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指导和扶持,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他们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积极性。

(二)大力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一种创新方式。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努力为科技特派员从事农技推广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事关“三农”发展的大局,事关广大农技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实施。要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由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和农口各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方案及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其他正式在编在职的人员,凡是养老和医疗保险未落实的,可以参照农技推广人员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研究制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解决。非在编在职人员不得比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后,各级财政要继续增加投入,努力改善农技推广工作的条件,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到聘用的人员要精干,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保证。要充分调动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充满活力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各地制定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应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聘用人员配备参考意见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聘用人员配备参考意见

一、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

主要按农作物种植面积配备人员,按产业布局和规模设定具体岗位。一般每万亩耕地或园地配1人,不足1万亩的按1万亩计。

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

主要按农业机械总动力配备人员。一般每1万―1?5万千瓦农机总动力配备1人,超过5万千瓦的按5万千瓦计。

三、农村经营管理人员

主要按乡镇人口规模配备人员,一般为1万人以下的配1人,1万―3万人的配2人,3万―6万人的配3人,6万―10万人的配4人,10万人以上的配5人。

四、水利技术推广人员

主要根据所辖流域面积、农村人口分布等情况合理设立流域水利站,一般平原、海岛每10―2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1人,丘陵、山区每30―5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1人。

五、水产技术推广人员

主要根据养殖业面积配备人员,一般每3000―5000亩配备1人;根据捕捞业机动渔船数,一般每200―300艘配1人。

六、林业技术推广人员

主要按林地面积配备人员,一般每2?5万―3万亩林业用地面积配备1人,不足2?5万亩的按2?5万亩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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