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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8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8号
  • 【发布日期】2005-08-15
  • 【生效日期】2005-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8号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防止废弃机电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批准《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及编号如下: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181-2005)

本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相关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上查询。

附件: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促进资

源的循环利用,节约能源,防止废弃机电产品拆解、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规范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建设,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起草。

本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 年8 月15 日批准。

本技术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

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的污染防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与本规范同效。凡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废弃机电产品:本规范中废弃机电产品指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以及其

1 范围

治和环境保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 术语

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

4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建设基本原则

4.1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以下简称“集中处置区”)的建设应以循环经

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充分回收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政府

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合理规划,逐步推进。

4.2 集中处置区的建设应与当地的城市规划相结合,尽量利用现有工业区及各类开发

区。

4.3 集中处置区的建设应与发挥当地的区域优势、提高产业层次和市场竞争力相结合。

4.4 集中处置区的建设应与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

5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规划、设计及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5.1 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以废弃机电产品拆解利用企业为依托,建设以

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等废弃机电产品的资源循环利用为核心,污染物集中

处置设施相配套的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

5.2 集中处置区选址时应选择运输便利的区域,尽量靠近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集中处置区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工业区设置规划和要求,不得混杂在城市密

集区;

集中处置区的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

划相协调,并注意相关条件的制约。

5.3 集中处置区的建设规模应考虑其服务范围内的废弃机电产品收集量、未来发展趋势

等因素的影响,同时考虑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得重复建设;

集中处置区的建设应具有一定规模,面积一般不得低于80 公顷。

5.4 集中处置区应设置管理机构(以下称为“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可以

由当地政府组建,也可以由企业组建。管理机构应设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和区内企

业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管理。

5.5 集中处置区应鼓励下列类型企业入区:

(1)能够形成工业生态链的企业;

(2)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

(3)充分利用当地产业资源和优势能源、与当地产业结构充分结合的企业。

5.6 集中处置区环境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集中处置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当地

的环境容量,确保环境安全。

5.7 建设集中处置区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进区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当地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8 集中处置区采取分区建设原则,分别集中建设管理区、生产加工区、污染处理区等

不同的功能区。

管理区是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对进、出集中处置区的原料、产品及废物进行审核、

检验、称量、记录等管理,及管理机构和区内的企业进行办公作业和其他管理工作的场

所;

生产加工区是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对废弃机电产品进行拆解、分类和加工生产的场

所;

污染处理区是对集中处置区内产生的污水和不能再利用的残余物进行收集、贮存和

集中处置的场所。

5.9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必须具备符合设计规范的厂房和生产设施,并将生产场地的地

面硬化,无明显破损现象。

5.10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应建设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专门贮存场地,禁止

露天堆放废弃机电产品、拆解部件及残余物。

5.11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应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工艺加工废弃机电产品。禁止采用焚

烧方式处理废电线电缆。

5.12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如有产生危险废物的拆解加工工艺,必须采用妥善、安全的

工艺技术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13 集中处置区内应建设统一的污水处理厂。

企业拆解加工场地收集的雨水、拆解加工和贮存场地地面的冲洗水和加工过程中产

生的废水等要通过管道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企业拆解利用处置场地不得设

置雨水直接排放口。

5.14 集中处置区内应建设专用的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并适时将产生的生活垃圾、一

般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有资质的专业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

5.15 集中处置区内企业需要进行供热和采暖,应建设集中供热采暖设施。

6.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运行环境保护要求

6.1 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对区内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染控制进行统一管理。

6.2 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园区环境监测计划,在区内及周边设置环境监测

点,对集中处置区及周边的土壤、空气、水质和噪声进行定期监测。每年应向当地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集中处置区及周边环境状况报告。

6.3 集中处置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度。

6.4 当地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集中处置区和区内的企业

的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对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定期评估。

6.5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在拆解过程中禁止采用平地或简易炉、窑等焚烧方式加工废机

电产品。

6.6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在拆解过程中应按照材料的特性对废弃机电产品进行拆解、分

类、加工。

6.7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对废弃机电产品进行拆解时必须采用对环境不造成污染的加

工方式,可以使用人工或机械拆解、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采用资源回收利用率更

高、固体废物产生量更少的机械拆解方式。

6.8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应将废弃机电产品和拆解部件、各种材料、产生的废物根据类

别分别收集,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区存放。

6.9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应将在拆解过程产生的废油等液态废物应通过有效的设施进

行单独收集,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7. 污染控制要求

7.1 申请进入集中处置区的企业应采用节能、节水的技术和措施,提高能源和废水的循

环使用率;高能耗、高耗水企业一般不允许进入集中处置区。

7.2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应在入区后两年内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7.3 集中处置区的污水排放应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新建单位的一级

排放标准执行。经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的水质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中污水排放的三级标准。

7.4 集中处置区的空气质量应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中的二级标准执

行;采用焚烧方式加工处理废机电产品的设施废气排放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

标准》(GB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集中处置区内企业的

其他废气排放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执行。

7.5 集中处置区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应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中

新、改、扩建企业的二级标准执行。

7.5 集中处置区的噪声应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中二类标准执行,

集中处置区内企业的噪声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中二类标准执

行。

集中处置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宜采取以隔音为主的噪声治理措施。

7.7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对废弃机电产品进行拆解、加工后,不得将不可再利用的废物

自行运出、丢弃或在区内随意存放,应堆存在集中处置区的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内。

7.8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应将在拆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根据性质分类,在固定地点

存放。

7.9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应将在拆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进行特性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

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一般废物进行处置。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和一般废物应集中委托送交当地环境卫生机

构进行统一处理。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集中委托

送交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统一处置。

8. 进口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的要求

8.1 进口废弃机电产品加工企业必须以材料回收为目的对废弃机电产品进行彻底拆解。

8.2 集中处置区在选址时应距离进口口岸较近,以降低运输成本,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8.3 集中处置区应是一个独立性、封闭性较强的区域。一般要求园区仅设一个进口,一

个出口。

8.4 集中处置区环境管理机构应在集中处置区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立专门进出通道、电

子地磅系统、电子车牌识别系统、集装箱识别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通道式放射性探测

系统,并配备其它查验辅助机械设备。

8.5 集中处置区的进、出口均由集中处置区环境管理机构严格监控。防止以下废物入区:

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废物;危险废物;其他禁止进口的废物。

出区物质的形态只能为原料状态和无法利用的废物。

8.6 集中处置区环境管理机构必须对进入集中处置区的废弃机电产品进行检查,以防在

运输过程中对其进行拆解、处理。

8.7 集中处置区应建立统一的原料、产品和废物进、出集中处置区的登记和核销制度,

采取入区物质集中登记,拆解后分类统计,出区销售核销的办法进行管理。

集中处置区环境管理机构应记录进出集中处置区的原料、产品和废物的名称、数量、

时间、去向等;

集中处置区内的企业必须建立统一的日常管理台帐,记录每批次进出区的货物的种

类、数量、来源、加工拆解后的成分、去向与结存情况,及不可利用的残余物的处置方

法和去向等。

集中处置区环境管理机构及区内企业随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并如实提

供台账。

8.8 集中处置区应在进口处设置专用监管区,内有查验区域、检验检疫区域、消毒区域、

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不合格物品堆存区域。

9. 规范监督实施

本技术规范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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