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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69号
  • 【发布日期】2005-08-09
  • 【生效日期】2005-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豫政办 〔2005〕6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2000―2004年我省共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面积990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330万亩,配套荒山荒地造林660万亩,造林质量已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五年来,工程区各级党委、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认真落实退耕还林的各项政策,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工程区内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但是我省退耕还林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地区的造林保存率不高,政策兑现不规范,不按国家计划造成超面积钱粮补助难以兑现,后期管理不到位等。为确保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国办发〔2005〕25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退耕还林“回头看”活动,提高工程效益

实施退耕还林的地方要对前几年工程实施情况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从造林成效、林权证发放、政策兑现、幼林管理、技术服务等方面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

(一)加强补植补造工作。各地要对2004年以前的退耕还林地块进行全面检查,落实补植补造的地块和数量,制定补植补造工作方案,确保历年的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国家要求。

(二)及时发放林权证。县级人民政府要把退耕还林的确权发证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协调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工作,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

(三)强化对造林地的管理。各地要落实管护责任,防止人畜破坏新造幼林;要合理配置林下植被,搞好幼林抚育;要加强火灾和病虫鼠害的预测、预报、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退耕还林成果。

(四)切实搞好技术服务。各地林业部门对退耕还林形成的商品林,要采取得力措施,搞好技术服务,使其早见效益。

二、完善配套措施,落实“五个结合”

退耕还林工程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五个结合”,确保退耕还林保障措施的落实。

(一)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相结合。各地要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加强中低产田改造,确保退耕农民有足够的口粮田,决不允许搞全退户。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用于农田基本建设的资金和安排在退耕还林重点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都要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主要用于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和坡改梯改造工程建设。财政扶贫基金、以工代赈基金和其他支农资金,只要有条件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要做到统筹使用。

(二)与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搞好节柴灶、薪炭林建设。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重点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具备发展沼气和节柴灶条件的退耕还林地区,要优先安排建设投资。

(三)与生态移民相结合。各地要积极探索生态地位重要、生态脆弱和不具备生存条件地区退耕农民易地安置的途径,实施生态移民。除国家重点扶持外,地方政府要切实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活生产问题,努力实现移民脱贫和生态保护的“双赢”目标。

(四)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各级政府要多渠道增加对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的资金扶持。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原料基地,各级可适当给予投资补助。有关金融机构要支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开发,扩大贷款规模,增加扶贫贴息贷款力度。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工商企业参与退耕还林的后续产业开发,增加农民就业机会。

(五)与畜牧业发展相结合。各级政府要尽快在退耕还林工程区全面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资金扶持等方式,逐步改变传统的放牧方式。要通过优化畜种结构、科学饲养管理、扩大林草间作面积等措施,大力普及舍饲圈养,促进畜牧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三、进一步明确政策,稳步推进我省退耕还林工作

(一)合理确定退耕还林的重点区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退耕还林工程的重点是黄河中游、淮河上游和南水北调干渠沿线水土流失严重、坡度在15°以上的坡耕地。各地要根据生态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重点区域和范围,科学编制退耕还林规划。

(二)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行为。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法规和政策,从合同签订、任务安排、规划设计、施工组织、检查验收、张榜公示、政策兑现到后期管护等全过程,严格操作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国家计划之外盲目安排退耕还林任务。未经林业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不得兑现补助粮款。

(三)坚持退耕还林基本原则和要求。各地实施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坡度小于15°的坡耕地不安排退耕;营造生态林的比例不得小于80%;必须坚持农民自愿退耕的原则,严禁强迫农民退耕;严禁在基本农田和水利、河务部门规划的行洪、滞洪区内实施退耕还林;尚未承包到户的机动地、休耕地和国有土地以及毁林开荒的土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兑现的范围;坚持“退一还二”政策,享受退耕地粮款补助的,必须在当地政府安排的荒山荒地上造林。

(四)认真落实退耕还林政策。退耕还林的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必须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取信于民。退耕还林所造林木按有关政策规定被确认为公益林的,在钱粮补助期满后逐步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范围;属于商品林的,允许农民依法合理采伐。

(五)严格控制退耕地征占用。退耕地必须严格按照林地进行管理,严禁不经批准随意征占。确因基本建设需要征占用退耕地的,要做到“占一补一”,即在国家补助期内征占退耕还林地块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就近安排补充相同数量的退耕地,在按照《河南省林地管理条例》进行补偿的基础上,征占用土地的单位还应补偿国家已兑现给退耕农户的粮款补助。这部分补偿金用于异地安排退耕地造林的补助。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

(一)继续实行退耕还林工程政府负责制。省政府对全省的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各级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退耕还林责任档案,把目标、任务、资金、管护、责任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为项目责任人,对本辖区退耕还林工程的数量、质量、效益负全责。要将退耕还林工作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生态目标、农民利益、工程质量,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造林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县、乡人民政府尤其要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必须在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款兑现前在村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林业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的后期管理,搞好补植补造,组织对退耕还林质量和成效的检查。各级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监管机构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虚报冒领、贪污克扣、截留挪用。坚决打击毁林和复垦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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