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对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厅科教字[2005]299号
  • 【发布日期】2005-08-03
  • 【生效日期】2005-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对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对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5]299号)




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重点实验室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我部拟组织对“道路结构与路用材料”等16个交通部重点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9年认定的交通部重点实验室(原南通医学院“分子神经生物学实验室”重点实验室除外)参加本次评估,并按《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评估工作细则(试行)》的要求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报表》(见附件2)和《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指标测评表》(见附件3)。表格可从交通部网站(www.moc.gov.cn点击右侧“专题栏目”进入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网页)下载。

请将填写后的《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报表》和《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指标测评表》以书面形式(用A4纸两面印刷并装订成册,一式七份),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于8月25日前报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并将电子文本发至kjszhc@moc.gov.cn,逾期未报视为放弃参加本次评估。

本次评估的数据统计时限为2000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二、请各重点实验室准备好相关材料(如项目合同书、获奖证书原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供评估专家组现场评审时核查。

三、评估工作安排在8月上旬至9月下旬,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重点实验室自评;第二阶段专家组现场评审.10月份由交通部审核并公布评估结果。现场评审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各依托单位和参评的重点实验室,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审专家发酬金或赠送礼品,不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宴请。

依托单位和各重点实验室应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认真做好相关准备,积极配合专家组的现场评审,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在自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交通部科教司联系。

电话:010-65292812,传真:010-652619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