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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5〕76号
  • 【发布日期】2005-08-01
  • 【生效日期】2005-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7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的《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海南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 二○○五年七月)

为加强对我省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市县和试点工作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试点市县。海口市、琼海市、五指山市、澄迈县为试点市县;海口市、琼海市同时为试点工作示范点。

(二)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指示精神,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我省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部分市县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用2-3年时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四)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抓好试点,稳步推进。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方筹资,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部分优惠或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市、县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列入预算。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情况安排一定资金对困难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专项彩票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安排补充基金。各市、县每年适时发动专项社会捐助,所得资金全部纳入基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市、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及使用实行定期公布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医疗救助基金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查处。?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卫生、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指定医疗机构部分优惠或减免并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可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部分等后,个人负担仍超过一定金额,或对于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起付线和封顶线以及线内救助的比例。对城市低保对象、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应分类实施,对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一般病患者,绝症病患者应分别施救,对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补助标准。

各级卫生部门要在商民政部门后,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救助药品、救助医疗项目及设施等医疗服务标准确立,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四)规范申请及审批程序。申请者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指定医疗机构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备的病史材料、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赔付证明、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办理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助金由市、县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试点工作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全面调研阶段。2005年8月,调研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人员情况。掌握上述人员患病率、住院率、因病支出费用以及住院费所占的比例。对家庭承受限度的调查要全面准确。

(二)制定试点方案和强化管理措施阶段。9月份,各试点单位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及工作方案,确定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医疗救助对象用药目录,并相应制订管理服务规则。有关方案和规则的制订要求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三)试点实施阶段。从11月份开始,对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救助工作要深入、细致、热情、周到。

(四)工作总结阶段。2005年底前,各试点单位要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并书面报告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工作报告要求实事求是、总结经验、提出问题、明确方向,为我省全面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提供宝贵的经验。

暂未进行试点的市、县也要着手进行工作调研,做好开展医疗救助前期准备、先行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试点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市、县长担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城市医疗救助办公室。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各有关部门抽调有政策水平、有调研能力的人员,配合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开展。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负责确定承担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医疗机构,并商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优惠或减免的政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提供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项目设施目录;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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