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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5]115号
  • 【发布日期】2005-07-29
  • 【生效日期】2005-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 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 份有限公司

24元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 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 公司

13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 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

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

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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