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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财税[2005]115号
  • 【发布日期】2005-07-29
  • 【生效日期】2005-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 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 份有限公司

24元

吨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 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

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

吨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

吨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

吨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 公司

13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 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 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

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

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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