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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3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03号
  • 【发布日期】2005-07-29
  • 【生效日期】2005-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03号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现决定从2005年8月1日起继续接受供货企业的注册申请,并就有关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供货企业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号公告第3条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第6条的规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具体应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申请注册需提交文件清单》(从http://www.aqsiq.gov.cn网页“进口废物原料企业注册”中的“热点关注”下载,以下简称“热点关注”)提交申请材料。

二、供货企业提交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应按照《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书> 填写说明》(从“热点关注”下载)打印填写。

三、供货企业应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供货种类涵盖HS编码对应表》(从“热点关注”下载)的规定,申请所需注册的废物原料供货种类。

四、供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为中文或中外文对照文本,公章和法人签字应加盖在相应申请材料上,复印件无效。

五、被取消注册资格的供货企业或被取消注册资格供货企业的法人和相关人员重新组建的供货企业,可在被取消注册资格3年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申请。

六、申请注册的供货企业可通过“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见“热点关注”)提交注册申请。在网络注册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将全套书面注册材料寄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通过网络申请注册的供货企业在电子提交注册申请成功后,可获得查询密码,以便了解本企业注册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取得注册资格后的监管状态。

七、所有书面申请材料应寄送到如下地址,并在信封注明“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材料”: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086-10-82260092,8226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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