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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25
  • 【生效日期】2005-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局(公司):

现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工作,不断提升烟叶标准化生产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县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局定于自即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组织开展对已通过考核验收和在建的示范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已验收的第一、二、三批示范县项目,以及正在实施的第四批示范县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依据和内容

依据《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县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示范区任务书》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

1.项目的组织管理;

2.项目的实施及经费管理和规范使用;

3.示范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示范效果;

4.示范的辐射带动效用和示范项目的不断提高与完善。

三、检查方式

1.示范县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已验收的示范县要对相关工作的现状逐项自查,如实考评;正在实施的示范县建设项目按阶段任务要求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应及时报所在地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

2.省级局(公司)检查。由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成检查组,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检查。

3.国家局抽查。国家局将根据有关省级局(公司)检查的情况,组织督查组,对示范县进行实地抽查。

四、检查结果

1.有关省级局(公司)完成实地检查后,要作出检查结论,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同时要提出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省级局(公司)的检查结果应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陈小渝、辜菊水,电话:010―63605706、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

2.国家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较多又没有及时整改的在建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撤消其“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建设项目;对已通过考核验收的示范县,撤销其“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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