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 【发布单位】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22
  • 【生效日期】2005-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旅游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

根据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文明办[2005]8号),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作为考核测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依据。现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印发给你们,同时,在中国精神文明网(www.godpp.gov.cn)、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中国旅游网(www.cnta.com)上公布,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22日

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测评细则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