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旅游局关于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复核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 【发布文号】旅计财发(2005)8号
  • 【发布日期】2005-07-18
  • 【生效日期】2005-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旅游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旅游局关于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复核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关于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复核的通知

(旅计财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
为了加强旅游规划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旅游规划资质单位的认定工作,按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的要求,决定开展对批准时间已满2年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复核工作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你局(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工作,要认真做好旅游规划市场的调查研究工作,对在所辖区内注册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机构情况、业绩情况、市场信誉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填报《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报告书》。
三、复核办法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用户走访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请你局(委)根据复核情况,对在所辖区内注册的甲级、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提出保留原级别、降低级别或撤销资质等级的初步意见,并于2005年8月30 日前将复核情况、复核意见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报告书》一并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你局(委)上报的复核意见,结合抽查情况,对甲级、乙级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做出复核结论,并公告复核结果。对丙级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资质复核意见,由你局(委)直接研究确定,并向外公布复核结果,丙级单位的复核工作须在8月底完成。
五、你局(委)可对非所辖区内注册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在你省(区、市)的工作情况向我局进行如实的反映。
六、复核工作结束后,由我局统一换发新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65201537,65201525,65201524,65201504
联系人:王晓宇、周梅、潘肖澎、窦群

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报告书》

国家旅游局
2005年7月18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