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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8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15
  • 【生效日期】2005-07-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8号

第一批公告停止建设的违规电站项目




为保持国民经济和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专家论证评议,清理出一批不具备核准条件,不能纳入近期电力规划的违规项目(详见附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这些违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停止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公告停止建设的违规电站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土 资 源 部
水 利 部
国家 环保 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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