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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5〕20号
  • 【发布日期】2005-07-12
  • 【生效日期】2005-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的紧急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的紧急通知

(哈办发〔2005〕20号)




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优化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收益,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7月13日起,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和闲置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自2005年7月13日起,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行政支持类及纯公益类、准公益类中由财政全部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律暂时停止办理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变更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签署或废止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拍卖、合作开发等经营协议与合同;一律暂停使用其管理的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国有资产性收入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立即暂停办理资产的产权、股份、法人等变更事宜,并在资产统一管理过程中严格把关。

资产统一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市直机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违反上述要求的市直机关单位,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继续办理资产的产权、股份、法人等变更事宜的,除废止已签订、办理的合约、手续外,市纪检、监察部门还将追究办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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