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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2005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5〕040号
  • 【发布日期】2005-07-05
  • 【生效日期】2005-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2005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2005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0号)的要求,我市分解确定了全市2005年土地利用计划。现就下达2005年土地利用计划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合理安排用地计划。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精神,认真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和改善宏观调控,严把土地利用审批闸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利用计划工作,科学安排用地计划,形成合理的供地结构,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和稳定房地产市场急需的建设用地,同时,要加强对城镇和乡村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推进土地合理利用和内涵挖掘,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用地,凡不符合规划、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坚决不批准用地,杜绝计划外用地。

要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要对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及时掌握计划执行情况,实现土地利用计划的动态管理。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报告制度,要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已批准用地的利用情况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建设用地备案管理。

四、实行奖惩机制。对执行土地利用计划工作成绩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区县,将给予相应奖励,适当增加计划指标;对出现违法用地、越权审批、重大信访事件等情况的区县,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同时相应核减计划指标。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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