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274号
- 【发布日期】2005-07-04
- 【生效日期】2005-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05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05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5]274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惠安县2005年度第三批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综〔2005〕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惠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3.4414公顷(其中耕地30.26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惠安县百崎乡后海村水田7.2508公顷、旱地3.3004公顷、林地0.9162公顷、其他农用地0.901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56公顷、未利用土地1.538公顷,下埭村旱地8.0166公顷、其他农用地0.3498公顷、其他土地0.5679公顷,莲埭村旱地9.4923公顷、其他农用地1.012公顷、其他土地0.1164公顷,里村村旱地2.20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35.6693公顷,作为惠安县2005年度第三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惠安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惠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3.4414公顷计入泉州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惠安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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