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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客运安全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5〕20号
  • 【发布日期】2005-06-30
  • 【生效日期】2005-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客运安全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客运安全管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5〕20号)




为了加强江上客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客运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二、江上轮渡航线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确定,具体办法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江上轮渡客运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只、设备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
四、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安全、运营、服务等方面培训;

(二) 船只上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备;

(三) 定点定时、按顺序发船;

(四) 在指定地点设置码头、售票点和服务公示板,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五 、驾驶轮渡船只在江上航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员载客、超抗风等级航行;

(二)将船只交与非驾驶人员驾驶或者船舷站人航行;

?(三)装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四)中途停靠上下客。

六、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船只上设置有碍客运安全的广告设施。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工商、公安、海事、船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作好江上客运安全的有关工作。

八、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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