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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长春钢铁总厂停业的通知
  • 【发布单位】长春市
  • 【发布文号】长府发〔2005〕32号
  • 【发布日期】2005-06-29
  • 【生效日期】2005-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长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长春钢铁总厂停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长春钢铁总厂停业的通知

(长府发〔2005〕32号)




长春钢铁总厂:

长春钢铁总厂第一炼钢厂污染严重,长春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下达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钢铁总厂第一炼钢厂停产治理的通知》。该单位在污染物治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情况下,擅自恢复生产,工艺废气污染严重,群众多次上访,反映十分强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长春钢铁总厂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该厂在未完成异地搬迁改造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本通知下发后,工商部门要依法暂扣长春钢铁总厂营业执照,电业部门对其实施断电,经济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该厂异地搬迁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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