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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进行核安全检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5〕41号
  • 【发布日期】2005-06-14
  • 【生效日期】2005-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进行核安全检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进行核安全检查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5〕4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有关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对部分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进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活动安排如下:

一、检查内容

1.遵循核安全法规及许可证条件的情况;

2.许可证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各项能力的维持情况;

3.核承压设备活动情况及其核质量保证大纲的运行情况;

4.执行《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核安发〔2005〕41号文)的情况,以及其他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其他必要的检查内容。

二、检查日程安排

具体检查时间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的专家组成。

请你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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