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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字〔2005〕43号
  • 【发布日期】2005-06-13
  • 【生效日期】2005-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字〔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根据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的要求,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形成应急预案体系,并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有机的整体。

二、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所属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厂矿、车间等各级单位都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有关作业岗位要制定岗位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级的应急预案在组织、程序、措施、资源等方面要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三、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二)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

(四)事故报告的程序;

(五)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六)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

(七)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

(八)保障应急预案贯彻执行的措施;

(九)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

(十)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四、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以保证相关的管理人员、组织、队伍、专家、职工及周边群众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规定的任务和行动,以及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以提高其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

五、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并对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完善和培训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2005年10月底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总局应急办。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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