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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不批准恢复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5〕333号
  • 【发布日期】2005-06-03
  • 【生效日期】2005-06-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不批准恢复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不批准恢复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复函

(环办函〔2005〕333号)




浙江冶金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恢复环评证书的请示》(浙冶环司〔200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2000-2004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单位处理情况的通报》(环发〔2004〕185号)要求,你公司在2005年1月至3月期间,对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了较积极的整改。

二、自2005年3月以来,我局多次收到浙江温岭市群众来信,反映你公司2002年主持编制的温岭市电镀厂、温岭市新世纪电镀厂、温岭市华星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温岭市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存在的问题。经查,发现该报告书在厂址环境可行性论证、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清洁生产分析、环境风险评价等方面尚未达到要求。

三、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暂不批准你公司恢复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将限期整改期限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即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限期整改期间,你公司应认真自查2001年以来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特别应对环境问题复杂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进行现场回访,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或建设地点、规模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应主动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补救措施或进行后评价的建议。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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