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的补充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办发〔2005〕22号
  • 【发布日期】2005-05-31
  • 【生效日期】2005-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的补充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的补充意见

(鄂办发〔2005〕22号 2005年5月31日)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去冬以来,全省依法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由点到面逐步推开。总的看,这项工作开局主动,进展顺利,来势很好,但也出现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这项工作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农村二轮延包工作中的若干具体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土地调整的范围问题

这次完善工作,涉及到土地调整的,必须依规进行,以一轮承包为基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不得跨组调整,推倒重来,搞“大翻蔸”,切实维护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二、人口迁移、户籍变动后原承包地确权问题

人口迁移、户籍变动后的确权确地,要以户籍登记落户为依据。迁出户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中心城区登记落户的,依法收回原承包地;未在迁入地登记落户的,应允许在原籍确权确地。户口已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户要求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允许。农村异地迁移的,原则上在户口迁入地确权确地;迁入时有书面协议不要承包地的,按原协议处理。

三、退耕还林地“一地两证”问题

对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范围内的地块,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这次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中,对已依法变更土地用途手续的,应增发《林权证》;对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该地块已经作为林用地的,核发《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范围内的耕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其中非基本农田改为林用地的,应增发《林权证》。

四、分蓄洪区和平垸行洪区内土地确权问题

对于分蓄洪区和平垸行洪区内的土地延包工作,应按照《防洪法》和《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和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江河分蓄洪区的行洪道和平垸行洪“双退”(退人退耕)垸内的土地不能确权确地到户。分蓄洪区和平垸行洪“单退”(退人不退耕)垸内的土地,原则上维持原承包关系不变;没有承包到户的,可维持原生产使用权不变。

五、乡、村集体农场的确权确地问题

乡、村集体农场过去没有搞一轮承包和农村税费改革,也没有享受到国有农场农工的待遇。可从实际出发,在这次完善二轮延包工作中比照邻近农民确权确地搞家庭承包,人均承包地标准可略高于邻近村、组农民人均占地水平,剩余的土地作为机动。

六、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问题

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乡镇经管站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的依法鉴证、流转和调解等工作,经管站与财政所合并后,未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三个配套改革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4〕51号)要求加挂经管站牌子的,应尽快加以解决。

以上补充意见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