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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5〕61号
  • 【发布日期】2005-05-30
  • 【生效日期】2005-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5〕61号)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法规和导则,我局审查了你院提交的(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申请及其附件。

根据审查结论和对首次投料以来试运行进行监督的结果,我局认为,(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的设计、建造和试运行满足核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已具备正式运行的条件。现批准(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正式运行并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见附件)。

在(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的运行中,你院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中规定的条件,确保(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的运行安全。

附件:运行许可证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国核安证字〔2005〕0501号

运 行 许 可 证

项目名称:(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

持证单位: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法人代表:赵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审查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提交的“Gd2O3-UO2可燃毒物钆棒生产线技改项目安全分析报告”和“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投料试运行总结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根据审查结论和对首次投料以来试运行进行监督的结果,我局认为, 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设计、制造和试运行基本满足核安全法规要求,已具备正式运行条件。现批准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正式运行并颁发《(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许可证》。在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生产线的运行中,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1.对设施的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确保设施在批准的限值和条件下运行。

2.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3.严格履行运行质量保证大纲及其程序。

4.本批准书所允许的核活动为采用天然或低富集度UO2粉末(235U富集度不超过4%)生产Gd2O3-UO2可燃毒物芯块,年生产能力不超过10吨(U)。

5.各工作场所空气中的铀浓度、个人剂量不得超过附件中所规定的限值并严格执行辐射防护的ALARA原则。

6.放射性废气、废水排放严格控制在附件中所规定的排放限值以内。

7.对该设施任何与安全相关物项、限值与条件的变更和修改,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8.对该设施任何重大的组织机构变更,包括质量保证和应急组织的变更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9.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四川核安全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报告放射性废水、废气排放监测和分析的数据。

10.具体限值与条件见附表。

附表:

(U、Gd)O2可燃毒物燃料芯块制造生产线运行安全限值和条件

序号 岗位或系统 控制参数或条件 安全限值或条件 备 注
1 三废处理 与排放 废 气 排 放  
铀气溶胶总排放限值 £ 1.5x10 8 Bq/a
废 水 排 放
排出流排放限值 £ 4.5 x10 8 Bq/a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申请豁免的废物必须符合GB9133-95中7的要求;暂存废物应适度包装;运出厂外的废物应满足运输和处置要求。
2 辐射防护 职业照射剂量  
混 料 £ 10 mSv/年
粉 冶 £ 10 mSv/年
氧化煅烧 £ 10 mSv/年
维 修 £ 10 mSv/年
分 析 £ 5 mSv/年
岗位空气中的铀浓度
混料、压制、磨削、烧结、煅烧 £ 0.7 DAC
其余岗位 £ 0.3 DAC
3 表面污染 控 制 工作台[1] 控制区 a b 满足GB11871-2002的要求 限值的单位为Bq/cm 2
设 备 极毒性 其它
墙 壁 4 40 40
地 面 监督区 0.4 4 4
工作服 控制区 0.4 0.4 4
手 套
工作鞋 监督区 0.04 0.04 0.4
手、皮肤、内衣、 0.04 0.04 0.4
工作袜

[1] 该区内的高污染子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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