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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5〕59号
  • 【发布日期】2005-05-26
  • 【生效日期】2005-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自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以来,各级环保部门认真指导、精心组织,广大乡镇政府热烈响应、积极参与,创建活动进展顺利,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79个乡镇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为做好2005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与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有条件的乡镇立足本地实际,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制定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计划,抓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开展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为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打好基础。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技术指导,帮助有关乡镇因地制宜地解决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有关技术问题,指导有关乡镇编制环境规划。同时,督促乡镇确实加大创建工作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整治乡镇和村庄环境,防治农村生活污染,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美化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

三、加强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工作的指导,坚持考核标准,严格把关,指导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慎重向我局报送审查意见。

四、本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截至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上报的申报材料除《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要求的纸制文件外,另将有关电子文档(包括乡镇基本情况、环境规划文本、创建工作总结、申报表,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发送至66556319@ 163.com。

截至今年度申报截止日期环境规划编制完成并批准实施未满一年的乡镇原则上不参加今年的申报。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 张山岭

电话:(010)6655632066556319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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