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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工商综[2005]159号
  • 【发布日期】2005-05-19
  • 【生效日期】2005-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工商综[2005]159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目标,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省工商局认真分析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3条),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3条)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情况请及时与省工商局个私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736034。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和服务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方便农民注册登记

(一)农民可不受其住所地的限制,就近选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

(二)农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时,不必重新办理设立登记,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三)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开展连锁经营,只要经总店同意,均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

(四)对边远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实行现场验照。

第二条 培育农村经纪人

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为农村经纪人无偿提供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农村经纪人做大做强经纪业务,向组织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

第三条 拓宽农资销售渠道

鼓励个体工商户、企业与农资批发企业或专营单位开展合作依法经营农资商品,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发展连锁经营、代理专卖、物流配送等现代农资流通经营方式,进一步拓宽农资营销渠道。

第四条 促进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

对于闽与港、澳、台之间的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予以优先办理,实行全程代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农村设立个体工商户,不受场地面积、资金数额、从业人员的限制。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

(一)对农民个人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按公司登记;

(二)对其他投资者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的需要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专业合作经济(行业协会)+农户”的协作模式,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的性质,本着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依照现行登记法规核定企业类型;

(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金)可分别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第六条 放宽农业企业设立集团条件

对于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龙头企业,只要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即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第七条 扶持生态农业发展

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优良品种畜、禽、鱼类的养殖业,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除涉及前置审批行业外,允许其在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试营业半年再正式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 扶持农产品品牌战略实施

鼓励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会同各级政府做好我省特色农产品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组织指导工作;着力扶持和培育农字号商标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凡商标使用时间满2年,注册满1年均可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同时,依法打击涉农商标侵权案件。

第九条 引导和规范农业广告宣传

引导对具有本地特色的农产品合理制定广告宣传策略,加大广告宣传力度,提升品牌知名度,发挥农产品广告的市场效应;规范农产品的宣传包装,加强涉农虚假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维护城镇农村广告市场秩序。

第十条 规范农业订单合同

帮助农民规范订单农业合同,提高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发展订单农业,打击利用农业订单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加大行政调解力度,维护订单农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拓宽资金融通渠道

运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能,主动开展农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作,促进资金融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强化红盾护农力度

紧扣农时,广泛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等农资商品打假为重点,强化农资市场整治和农资商品质量抽查监测。健全完善投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农民对农资问题的投诉举报,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监管

对农村重点食品、重点区域、重点集市进行重点检查和全程监管,加大整治力度,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提高农村食品质量,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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