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炎帝之光国酒、国瓷、国画世纪博览”展览活动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5〕696号
  • 【发布日期】2005-05-11
  • 【生效日期】2005-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炎帝之光国酒、国瓷、国画世纪博览”展览活动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炎帝之光国酒、国瓷、国画世纪博览”展览活动的批复

(文市函〔2005〕696号)




湖南省文化厅:

湘文报[2005]45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中国炎帝节组委会、株洲炎帝节会经济研究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至12月份在北京、上海、广州、长沙、香港举办“炎帝之光国酒、国瓷、国画世纪博览”活动。

主办单位要做好展览的组织筹备工作,规范书画征集行为,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将征集作品返还作者,如需收藏或销售,必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不获得专家同意,不得将评委和专家名单在媒体上公布。如赴港展出,请按对港澳特区文化交流管理规定,另行文报我部审批。在其他地区的展览,应当将展出情况分别报展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请你厅具体负责活动监督和展品内容审核工作。

活动结束后2周内,将总结书面报我部。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