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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埋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2005〕55号
  • 【发布日期】2005-04-29
  • 【生效日期】2005-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埋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埋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

(2005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5〕5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行政审判庭执行。

二、关于费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案件,每件收取一万元以下受理费。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不再收取受理费。采取冻结措施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各地在执行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我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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