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4-29
  • 【生效日期】2005-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9号




根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的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国家认监委确定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认可工作。

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起草的《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程序规则(试行)》和《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已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现予公布,请按照执行。

三、三级和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国家鼓励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申请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

四、国家认监委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