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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
  • 【发布日期】2005-04-28
  • 【生效日期】2005-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3年10月31日发布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8月27日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所有被调查公司的倾销幅度均在2%以下,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倾销幅度均在可忽略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的反倾销调查。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二、保证金的退还

对自2004年8月27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依法予以退还。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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