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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
  • 【发布日期】2005-04-19
  • 【生效日期】2005-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




近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在对中国香港永伦发展公司(注册号:A344040791)输入的一批废五金电器进行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夹带大量碎石,夹带物严重超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试行)》(GB16487.9-1996)的要求。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永伦发展公司(注册号:A344040791)的注册资格。

二、永伦发展公司应立即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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