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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
  • 【发布日期】2005-04-19
  • 【生效日期】2005-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




近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在对中国香港新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号:A344040799)输入的一批废五金电器进行检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大部分是分体空调主机,夹带有完整的压缩机,压缩机内含隔热油,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五金电器。该批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的规定。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新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号:A344040799)的注册资格。

二、新联(中国)有限公司应立即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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