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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4-11
  • 【生效日期】2005-04-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管理办法

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的管理,推进跨区作业的社会化、市场化进程,不断提高跨区作业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部《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和《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跨区作业经纪人(以下简称经纪人),是指通过有偿服务为外来的跨区作业队(机手)联系、安排作业地块、协助丈量作业面积、收取作业费并提供配件、油料或维修和食宿等服务信息的公民。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纪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经纪人的条件:

(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有固定居住地和一定的独立财产;

(三)熟悉跨区作业管理规定及政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四)掌握联合收割机的基本知识、熟悉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标准和农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五)有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服务设备;

(六)在群众中有良好的声誉。

第五条 经纪人备案程序:

(一)欲从事经纪人活动者凭单位(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到县农机管理部门填写《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履行备案手续;

(二)县农机管理部门应综合考虑备案人的自身条件、各乡(镇)或某一区域的机具分布情况、小麦种植面积、预计引进的联合收割机数量等综合因素,为乡(镇)或某一区域选配经纪人。

对备案的经纪人进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定、联合收割机作业质量标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本行政区域内农机维修及农机零配件和油料供应点的分布情况和服务价格、中介服务的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培训。

(三)培训后,由县农机管理部门发给省农机管理局规定式样(见附件)的由市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证》(以下简称《经纪人证》)。

第六条 经纪人的义务和服务内容 :

(一)作业前,应考察作业地块、收获时间和行驶路线,预约作业面积和作业价格,并与需作业方签订作业服务合同;

(二)负责外来作业队(机手)的作业地块安排,保证基本集中连片作业及安全转移;

(三)负责兑现承诺的作业面积及收费标准,确保正常收费;

(四)向需作业方保证作业质量,维护外来作业队(机手)和需作业方的合法权益;

(五)向机手提供维修、零配件和油料供应信息服务,协助其搞好服务工作;

(六)向机手宣传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七)为了保证服务内容的兑现,必须与外来作业队(机手)签订《跨区作业服务合同》。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应兑现合同中承诺的作业面积和收入。

第七条 《经纪人证》管理要求:

(一)证件应采取微机制证并塑封,手写、非塑封无效;

(二)证件采取7位阿拉伯数字号码制,前4位为所在市(区)行政区域代码的前4位号码(杨凌示范区第五位号码为v),之后为三位数字编码(杨凌示范区为两位)。应保持各县(区)经纪人号码的相对连续;

(三)应注明服务的范围,一般以经纪人所在乡(镇)为服务范围,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周边乡镇,但不能超出本县(区)范围;

(四)证件当年当季节有效,应注明有效期限,期限为服务范围内的预计小麦成熟时间至预计的收获结束时间,时间应采用年、月、日标注;

(五)持证人身份为农民的应在“所在单位”栏填写所在的县、乡、村;

(六)证件的发证机关为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发证机关印章压盖在照片的左下方,证件无发证机关盖章无效;

(七)应注明服务监督电话号码,即核发证件的县农机管理部门电话号码;

(八)服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经纪人应将证件交回发证的县农机管理部门;

(九)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原经纪人进行复训,复训后在《备案表》上签注复训记录,发给当年证件,继续从业。

第八条 经纪人应亮证服务、文明服务、协商服务。服务应征得外来作业队(机手)的同意,不得强行拦截,迫使为其服务。

第九条 经纪人在兑现服务承诺后,可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标准应与机手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省农业厅等5厅(局、公司)《关于做好“东进西征”小麦机械化跨区收获活动的通知》(陕农业发[1997]124号)规定的每亩1元的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对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按照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及其修正案(农业部令第29号、38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机管理局2003年4月2日发布的《陕西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经纪人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陕农机发[200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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