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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5年第4号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2005年第4号
  • 【发布日期】2005-04-08
  • 【生效日期】2005-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5年第4号

财政部公告2005年第4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5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350亿元,其中3年期245亿元,票面年利率3.37%;5年期105亿元,票面年利率3.81%。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5年4月10日至2005年4月30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2年按0.72%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2.25%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33%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3.51%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37家2004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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