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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9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4-06
  • 【生效日期】2005-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万年贡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万年贡米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万年贡米原产地域范围以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万年贡米原产地域保护范围的函》(饶府字[2004] 105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江西省万年县现辖行政区域内。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坞源早及改良品系。

(二)栽培管理。

1.良种繁育:良种繁育区选择在海拔50至80米之间的垅田及丘岭坂田,用自然山泉水或库水灌溉。

2.栽培:在5月上旬播种,秧龄控制在30至35天。施以人畜腐熟肥或有机质专用肥,合理追肥;用自然山泉水和库水灌溉,实行人工中耕除草3次,不得用化学除草剂除草;适用收割,防止完全成熟后稻杆软化倒伏。

3.加工:稻谷除杂?去石?砻谷?谷糙分离?碾米?抛光色选?包装。

(三)质量特色。

大米粒细体长,形状似梭,质白如玉,无腹白;吸足水分后向两头伸长,饭软而不粘,入口香滑。

米粒长度>5mm,长宽比>3,直链淀粉含量17%至22%;垩白度≤3.0%;胶稠度≥70mm。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万年贡米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万年贡米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万年贡米“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万年贡米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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