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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城[2005]43号
  • 【发布日期】2005-03-25
  • 【生效日期】2005-03-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建城[2005]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调整完善本地区的创建园林城市办法和标准。对申报城市,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指导,做好资格评定、初审和上报工作。

附件:1、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

(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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