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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交通部通告第1号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通部通告第1号
  • 【发布日期】2005-03-17
  • 【生效日期】2005-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通告第1号

交通部通告第1号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04年底,在交通部登记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000家,其中绝大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05年6月30日,需要在有效期内予以换发。

为做好今年的换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换发《登记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登记证》有效期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在有效期截止前换发新的《登记证》。逾期没有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对不符合《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换发新的《登记证》,并依法对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申请换发《登记证》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须在4月20日前将下列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

(一) 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见附件1);

(二)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三)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 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协议复印件。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者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附件2);

(六)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附件3)。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企业,交通主管部门将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应当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在5月10日前将全部申请材料及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将对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征求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的意见后,于6月上旬前将审核结果通知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在交通部政府网站(www.moc.gov.cn)、中国船舶代理行业协会网站(www.casa.org.cn)和中华航运网(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上予以公布。新的《登记证》将由交通部核发后寄送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分发到相关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为保证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正常经营,在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时,只需提交现有证书的复印件。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收到新的《登记证》后,将旧证退回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销毁。

四、此次换发《登记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今年的换证工作是贯彻《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国际海运企业经营现状、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换证工作涉及到一千多家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时间紧,任务重,各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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